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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杜磊] 时间:2025-04-05 14:55:03 来源:村学究语网 作者:泸州市 点击:21次

此类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大量破产的农民便揭竿而起,起义或革命势不可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困难、障碍,我们不能企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而应当循序渐进,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寻求突破:第一,对《保密法》和《档案法》进行修改,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包括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到这些法律中去。而我国很多重大决策源于省委、市委、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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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按照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该按法律办,《条例》的规定就难于实现。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仍是建构信息公开制度必须面对的现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和诸多成绩,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障碍,这源于各种因素,包括《条例》本身的局限性。现在好多信息不公开,就是因为涉及到部门的利益。关于国家秘密形式上容易界定,只要文件定了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即可归入,但某些政府机关如果不想公开相应信息,完全可以滥定密级,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首先,《条例》的位阶太低,它不是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调整范围有限。就观念而言,有些人总认为保密可靠、稳妥,信息公开风险太大,很可能会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能够不公开就尽量不公开,能够少公开就尽量少公开,这些观念在很多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是把一切消极因素转化为精神财富,使之成为建设合理法律制度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元素,同时为塑造健康活泼、确有尊严的人生积累丰厚资源。

李案二季,检方撤诉,显示出重庆法律人纠错的勇气。但作为法律人,如能在合力条件下,凭借法庭平台,从不同的职责角度,集中起几家的法律智慧,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把每件讼事都审理得尽善尽美,就很可能将冤假错减到最少的限度。这是中国青年报那篇核心调查长文痛打律师的由头。可是最先审理的黎强一案却迟迟难决。

有错应纠,重庆检方的样板堪为镜鉴。不识其中厉害,难免灭顶之灾,李某是撞到枪口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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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之前,李又表示认罪,对此有以下疑问——(一)官位再高,如非法官,也无权会见二审阶段的未决犯,这是规则,凡夫不能逾越。是耶,非耶?(二)李庄与高官暗中妥协的条件应是认罪,判缓刑。照此说法,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一个也没出庭,岂不无理?岂不非法?可是二审居然断言一审的程序合法,这不是公开扯谎么?再说,薄代表讲的六证出庭仅是事务的一个侧面,另一方面,辩方证人尽管十分重要也硬是一个都不准出庭,试问:这么干会把诉讼审清楚吗?如此违背程序合法吗?公正吗?程序不公,判决立得住吗?总而言之,以上诸疑不排,硬给涉嫌当事者定罪,既关法制,又涉人权,注定错判。李案最终公正裁决之日,或是法治旗帜飘扬山城之时。

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个产儿,反映着中国律师的成熟度,实证着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是否能够起到支柱作用。对此,龚在二审法庭上以试探性口吻解释说:(这是)去年四、五月份海南玩儿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吧。据此不难察知,律师一到位,不管姓李还是姓汪就会受到监控。考虑到历史人物、当代英杰,往往具有一时难以把握的复杂性,是故讨论李案只应涉事,无须评价人物,更不必背上李庄留下的包袱责东怪西,或者怨天尤人。

李当然清楚这是满盘皆输的条件,为什么能够接受?由认错到认罪,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让李心动的异常情况?高官下了什么筹码,迫使一个分明无罪的律师会由认错转变为认罪,并且演出了一场闹剧?这到底是为了什么?(三)李庄本人当庭面告他的律师:(我)一月二十四日已交了悔罪书,此举不知想解决什么问题?他悔的是什么罪?六、重庆当局电致北京司法行政机关,指责李庄妨碍司法,说有录像可证,律师要求当庭出示,竟然否认录像的存在,其中有何奥妙?证据怎么可以沦为道具?七、薄代表说,李案(二审)有六个证人出庭,我们近年来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有这么多证人出庭吗?他据此断定程序合法。李表示有错但无罪,但可修改上诉理由作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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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都曾对此提出过深刻的批判。政府搞土改要没收龙二的房子,龙二拒绝交出房产搬家走人并且一把火将房子烧成灰烬。

最后,想和诸位分享一下张艺谋的经典影片《活着》(根据余华同名小说改编,至今在大陆未获公映)里的两个有趣情节,与本文讨论的不动产强制程序有点关联,十分令人回味。若房客未按时出庭,法官将采信原告说词,进行缺席宣判。依照万恶的旧社会说法,赌债也是债。最后该华侨被警察逮捕并被判刑坐牢数年。值得注意的是,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情况开始发生了改变。房东房客双方发生纠纷后,如何合法地驱逐房客?对很多包括法律专家在内人的来说,听起来似乎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所以,有关房东(LANDLORD)与房客(TENANT)之间的法律诉讼在美国实属十分常见,以至于在美国不少州的法院里设有专门处理房东房客纠纷的一个法庭,名叫Unlawful Detainer Court (非法占住案法庭,有人径直称其为驱逐房客法庭);相关的诉讼称为 Unlawful Detainer lawsuit(非法占住之诉)。此类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大量破产的农民便揭竿而起,起义或革命势不可挡。

在西方国家十九世纪前后的法律法典中,法律明显地倾向于保护不动产所有人(如房东)的权利,并对承租一方设置的严苛的条件,例如,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超期占有不动产超过期限(哪怕是超期一天),也要在法律上承担支付不动产所有人整个期间的租金。除了找人来动手打闹,估计龙二不会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说到这里,这些房东们似乎更理直气壮,他们说:美国永远是美国,中国永远是中国。在英美的普通法里,法律给了土地所有人过多的权利,而对承租人对抗土地所有人方面则保留了极为有限的空间。

曾有数据显示,深圳有大约近亿平方米的建筑为这些老房东们所有,如果按照深圳2003年的房地产销售面积来计算,大约可以继续销售10年。毫不夸张地讲,长期以来,如何依照各国的实际国情,设计一个切实可行的驱逐房客的法律程序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对房屋租赁纠纷中的有关案例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驱逐房客可用的理由有两种:当房客无法按时交房租时,可采未付房租(non-payment)。

据西方权威法律史专家考证,在并不存在公寓楼宇和购物中心的古代中世纪,甚至上溯到整个十九世纪期间,不动产租赁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还是指用于耕作的农业土地。在深圳,人们习惯称那些用土地换取足够房产并倚赖出租为生的人为原住民房东。

如果房东败诉,租约不仅将继续履行,有时还要赔偿房客的相关损失。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争议可能触及的不仅仅包括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还涉及到房客本身的人身权利。

) 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租赁纠纷 。欧美国家在最近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注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比如在有些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内,立法禁止房东任意提高房租和恶意驱赶房客。

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是一种含有许多社会民主主义因素的社会,这个社会在高税收高福利、救济老人、儿童、失业者、贫困者的福利方面,甚至远远超过那些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房客在限定时间拒绝搬离,或搬离后再次返回房间,房客有权报警。我看到这个情节时,不禁想到,假如富贵不愿意搬出房子,龙二该怎么办呢?显然,那个年代是没有什么法院来管这码事的。如果我们的想象力稍微丰富一点儿,不难想象到,中国千百年里农民起义的缘由几乎也和这块土地上缺乏一个合理的不动产强制程序有关。

谁让地球不仅是圆的,而且还是平的呢?如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的习惯做法一样,我们不得不来环顾一下欧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比如,在有租房管控(Rent Control)的城市里,房东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才可以终止租约。

除了美国的司法经验外,笔者还研究了法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类似法规和司法案例。接着龙二被作为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任何擅自采用私刑手段(包括中断水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驱逐房客的房东,都有可能触犯刑律并承担刑事责任,给房客财产和精神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急忙跑回家和太太家珍(巩俐扮演)说:一共五枪,打得实实的,把龙二给毙了。

(责任编辑: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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